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辽宁省教育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辽宁省教育项目
发布时间: 2011-08-31 浏览次数: 378

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辽宁省教育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不含大连),省直各项目学校:

为实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辽宁省教育项目,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辽宁省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辽宁省教育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辽宁省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按时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辽宁省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包括贷款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主要包括项目学校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辽宁省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等院校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职业教育建设、农村普高中建设、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

第四条 高等院校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贷款主要用于购置教学科研设备;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贷款主要用于土建工程和教学设备购置。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各市项目学校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辽宁省教育项目实施总体方案的要求,编制本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基本建设项目要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学校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同级政府确定,并通过市政府向省教育厅申请贷款。

省本级学校有关程序通过主管部门向省教育厅申请贷款。

第六条 申请使用贷款时,项目学校应落实配套资金和还款资金来源,市、县(区)政府应出具由市、县(区)长和财政局长本人签署的还款承诺函,省本级学校及主管部门应出具主要领导签署的还款承诺函。

第七条 省教育厅将项目学校贷款申请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批准。

第三章   贷款借入

第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由省教育厅作为借款人负责借入并组织项目市和学校偿还。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项目学校负责筹集还款资金。

第九条 对于各市项目学校,在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由省教育厅与各市政府签订转贷协议并由省财政厅、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副署。

对于市本级项目学校,由市教育局与项目学校签订分贷协议并由市财政局和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副署。

对于各县(区)项目学校,由市教育局与县(区)政府签订转贷协议并由市财政局、县(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副署,再由县(区)教育局与项目学校签订分贷协议并经县(区)财政局副署。

第十条 对于省本级项目学校,在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后,由省教育厅与项目学校签订转贷协议并由省财政厅和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副署。

第十一条 由财政或其他部门负责还款的,应由教育部门和项目学校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并由负责还款部门副署,负责还款部门承诺及时足额安排还款资金。

第十二条 对与财政没有领拨关系的学校,应在办理抵押手续后,由省教育厅或所在市教育局与项目学校签订分贷协议并经财政部门副署。

第十三条 项目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和担保单位因关闭、撤消、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和预算体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办理转贷、分贷、抵押等手续,保证落实偿债责任。

第四章   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在项目招标采购之前,各项目学校应向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项目采购清单(包括货物、土建和咨询服务),经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确认,并送国家开发银行备案后,实施采购。项目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一般设备仪器由同级教育部门组织统一打捆采购;土建工程、咨询服务、特殊专业设备仪器由项目学校按政府采购程序自动组织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工程师由省教育厅和财政厅选聘。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现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需要进口的设备委托具有资质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招标代理费由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中有关专家人数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完成的10日内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备案。

第五章   贷款提取

第十八条 贷款支付采购合同的比例根据有关协议和项目预算确定。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设立调转金账户,用于同级项目学校土建工程、咨询服务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合同付款。教育部门根据同级项目学校支付申请,向承包商和供货商付款,并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提出回补申请。回补申请经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核后,国家开发银行将贷款拨入周转金账户中。

贷款规模较大的项目学校经申请也可设立周转金账户用语土建工程、咨询服务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并向同级教育和财政及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申请回补。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付款申请经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厅和财政厅确认,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向承包商和供货商付款。

第二十条 货物采购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付款由组织采购的教育部门和学校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附后)。货物采购合同支付申请应附采购合同、评标报告、发票(复印件)、设备采购进度表(付后)和项目学校出具的货物验收证明;咨询服务合同支付申请应附咨询合同、项目费用表(附后)。支付申请经市财政部门、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核后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支付给承包商或供货商。

第二十一条 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由项目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施工合同、评标报告、财务支付报表和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表(附后)。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支付货款后,向省教育厅发出债务通知单。各级教育部门通过债务通知单分割债务,并向同级项目学校、财政部门和下级教育部门发出债务通知单。

打捆采购合同的债务通知单由教育部门根据各学校采购的数量进行分割。无法按采购数量分割的按贷款额分割。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学校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在年度单位预算、部门综合预算和财政预算时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本息,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对还款资金进行管理,保证贷款的及时偿还。

第二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向省教育厅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教育部门负责向本级项目学校和下级教育部门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

项目学校根据还本付息通知书将还款资金及时拨付到教育部门偿债准备金专户。还款资金通过各级教育部门拨付到省教育厅偿债准备金专户。乘财政厅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还本付息。

由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还款的,负责还款部门应将还款资金及时拨入教育部门开设的偿债专户。

第二十五条 当项目学校提出还款时,应经教育部门逐级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教育厅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果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财政部门将通过年度结算扣款、扣减拨款等方式清偿债务并收取滞纳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学校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压缩非项目支出比例。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许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于下年331日前通过教育部门逐级向省教育厅报送本年度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完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逐级报送省教育厅和财政厅。

第三十条 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第三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接受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停止办理贷款提取手续,项目学校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款申请书

      2、费用报表

      3、工程进度月报

      4、财务支付报表

      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设备采购制度

      6、验收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