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02 浏览次数: 10

各单位、部门、全体师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文件精神,现就我校教职工、学生2023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汇算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即日起可无需预约,直接办理。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建议大家尽早办理。

二、申报方式和流程

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汇算,具体操作流程与2022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同。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4.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四、注意事项

1.综合所得各项收入要仔细核对填全。“劳务报酬”“稿酬”等栏目的数据请有校外劳务报酬、稿酬等收入的教职工、学生申报时注意新增确认填报。

2.关于申诉的重要提示。申诉只适用于对收入有疑义且与发放单位沟通后确认没有取得该笔收入情况,申诉后申诉人本人须向税务部门提供本人收入银行流水以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资料,请大家慎重点击。不实申诉或删除将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会对个人纳税信用产生影响。建议在申诉操作之前与该收入申报单位沟通,确认后再进行操作。

3.为保障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落实该项工作,务必通知到每位教职工和学生,使教职工、学生及时了解汇算清缴政策,熟悉申报流程,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4. 填报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特别提醒:如果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将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具体操作中如有疑难问题可通过网上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咨询。也可咨询计划财务处管理科,联系人:曲老师,84762676。

 

 

                                        计划财务处

                                        20244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