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01-08 浏览次数: 168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财政拨款的市直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财政拨款的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年度、核定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范围和缴存比例统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市财政拨款的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年度

2004年,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2003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今后每年1月份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各单位可于上年度12月份到市人事局核定当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统一市财政拨款的各单位核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工资总额范围

对市财政拨款的各单位核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工资总额范围,统一界定为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的项目和标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此作为核定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依据。

市直机关缴存住房公积金现行工资总额范围统一确定为: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规定比例奖金、综合补贴、职务补贴、书报费、交通费、住房补贴、家属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女职工卫生费、保留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出勤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下同)和目标责任制奖金。

市财政拨付经费的市直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行工资总额(档案工资)范围统一确定为:职务(岗位)工资、津贴(活工资)、综合补贴、职务补贴、书报费、交通费、住房补贴、家属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女职工卫生费、保留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统一市财政拨款的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4年,市财政拨款的各单位19981231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统一调整为10%199911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仍分别按25%15%执行。

四、经费渠道

市财政拨款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五、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凡执行情况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调整;对仍不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使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财政拨款的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市直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国家政策,参照市直标准,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

 

 

 

大连是财政局                                     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监察局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