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要求,现就我校教职工、学生2019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
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办理年度汇算的
(一)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
主要包括: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19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或没有足额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法定扣除费用扣除不充分的;
4.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5.2019年度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
6.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2019年获得此三项所得的学生属于此种情况);
7.除上述因素之外,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或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其它优惠的。
(二)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
主要包括: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并领取工资,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的。
四、申报汇算时间
即日起至6月30日。
五、申报方式
因申报内容涉及到个人收入申报及个税专项扣除等个性化数据及承诺信息,且为了便于教职工高效快捷办理申报,个人所得税APP或网上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提供预填报服务,建议通过此渠道办理汇算清缴。
六、注意事项
1.补录信息。符合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或2019年度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教职工,办理汇算清缴前,应补录填报相关信息。
2.综合所得各项收入要仔细核对填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中,“劳务报酬”“稿酬”等栏目的数据请有校外劳务报酬、稿酬等收入的教职工、学生申报时注意确认填报。
3.关于申诉的重要提示。申诉只适用于对收入有疑义且与发放单位沟通后确认没有取得该笔收入情况,申诉后申诉人本人须向税务部门提供本人收入银行流水以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资料,请大家慎重点击。不实申诉或删除将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会对个人纳税信用产生影响。建议在申诉操作之前与该收入申报单位沟通,确认后再进行操作。
4.为保障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落实该项工作,务必通知到每位教职工和学生,使教职工、学生及时了解汇算清缴政策,熟悉申报流程,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5.特别提醒:如果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将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具体操作中如有疑难问题可通过网上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咨询。也可咨询计划财务处,联系人:王老师,电话:84762676;吴老师,电话:84762230。
附件:
1.《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2.个税汇算申报APP端操作视频
3.手机APP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4.学生版个税汇算申报APP端操作
计划财务处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