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教职工及时进行2022年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广大在职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①子女教育、②继续教育、③大病医疗、④住房贷款利息或者⑤住房租金、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收红利。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为保障各位老师能够在2022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红利,请各单位、部门高度重视并通知本单位、部门在职教职工于2021年12月31日前,登录并更新个人所得税APP,及时对2022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操作。
一、信息无变化
如果您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没有变化,请您核对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填写正确。
二、信息发生变化需要修改
(1)修改2022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2022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2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
三、相关政策链接: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c101340/c101301/c101302/c5002015/content.html)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c101340/c101301/c101302/c5002020/content.html)
教职工可关注“大连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得更多解读信息。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12366电话咨询,也可向计划财务处咨询,联系电话:管理科 84762676。
附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指南(供参考)
计划财务处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