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文件内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可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请各单位、部门通知符合条件的相关教职工,自即日起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填报。具体操作中如有疑难问题可通过网上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咨询。也可咨询计划财务处,联系人:曲老师,84762676 13941142121。
计划财务处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