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校在职教职工尽快办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关于全校在职教职工尽快办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19 浏览次数: 312

关于全校在职教职工尽快办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广大在职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①子女教育、②继续教育、③大病医疗、④住房贷款利息、⑤住房租金、⑥赡养老人、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收红利。

为保障我校教职工能够在2023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红利,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并通知本部门在职教职工于20221231日前,登录并更新个人所得税APP,及时对 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申报方式请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学校计财处方可采集到您的信息,进行代扣代缴。

信息无变化的,请核对一下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填写正确,直接确认即可。如纳税人基本信息、扣缴方式、扣缴比例等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修改信息并确认。家有新生儿的或者家有3岁以下子女,首次填写,需要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信息。

教职工如果对政策解读和具体操作方法有不明之处,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12366电话进行咨询,也可关注“辽宁税务”、“大连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得更多政策解读信息。其他不明事宜可拨打计划财务处电话:管理科84762676

附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