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2023年8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通知》发布前,教职工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具体内容请参看《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计划财务处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