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讲课费、专家咨询费支出管理,统一劳务报酬支出执行口径,保障学校经费使用合法合规,现依据辽宁省财政厅、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行〔2017〕457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 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培训、科研工作实际,现就全校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发放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讲课费
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行〔2017〕457 号)标准执行:
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专家咨询费
参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 号)标准执行: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二)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其他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计划财务处
2026年6月30日